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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将有法可依 微商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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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网络交易收取预付费与押金规制、信息披露与促销规制、个人信息保护与救济、先行赔付规定、特定连带责任等,有力地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近日,河南法制报记者采访省消协相关负责人,结合身边案例就电子商务法亮点作出解读。

消协为立法提出多条建议

河南法制报记者了解到,在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积极反映消费者诉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

据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中消协曾组织专家开展“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与电子数据规则”等两个电子商务立法课题研究,完成6.6万余字的研究报告,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提交。

在广泛收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消协和各地消协重点关注并就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网络交易收取预付费与押金规制、信息披露与促销规制、格式条款制定与约束、个人信息保护与救济、先行赔付规定、特定连带责任、举证责任等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就我省而言,我们就共享单车押金不退、网约车安全消费、打击网络假冒伪劣等网络消费热点问题分别召开了会议,邀请消费者及各方代表参加,共同商讨消费维权对策,并公开建议规定押金收取和退还、细化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等,这些意见后来都在法条中得到了体现。”省消协副秘书长王中胜介绍。

即将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有很多亮点,河南法制报记者结合省消协提供的有关

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梳理如下:

亮点一

微信、网络直播销售的商品,纳入管理范围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

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法条: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读: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亮点二

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法条: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亮点三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共收到全国酷骑单车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预付费、请求移交犯罪线索的来信2064封,并向有关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

法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明确惩戒措施。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

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24日,浙江温州年仅20岁的赵女士在乘坐一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被司机钟某强奸杀害。据报道,发现异常时,该网约车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时协助赵某亲友、警方提供司机信息,特别是案发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费者投诉该司机有不轨行为,但未受到平台重视和处理。

法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网络平台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营者未尽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践中的具体情形,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亮点五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于是通过活动拍下iphone8手机2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原因,平台回复称活动已经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2017年,北京市消协开展调查共征集到电商“减单”案例148件,“减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

法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减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立法明确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我们希望电子商务经营者认真学习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照法律要求,及时改进服务和管理,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更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的了解和掌握,依据法律规定,更好维护权益,同时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省消协秘书长王伟对河南法制报记者说。

微商虚假宣传

学习资料来源:□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显示微商门户网则为投稿或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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