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遭微商滥用,微信维权怎就步履艰难

人民網 2018-05-1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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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身患乳腺癌而不得不切除单边乳房的李琍没有想到,自己两年前一套为鼓励其他病友乐观面对伤疤的自拍照,在被添加了无关文字后,竟成为内衣、美胸仪器、文胸、瘦身产品等商品的广告。近日,李琍通过公众号发布辟谣声明称,文字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微信作为时下国人最常用的即时通讯工具之一,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标配。用户在微信上晒出来的照片,不可以被他人任意盗用,沦为赚取经济利益的“摇钱树”。因为,照片所承载的肖像权,是我国法律明文保护的人格权,未经许可不得违法利用。

    《侵权责任法》明确,“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人身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制。

    对于那些将他人照片据为己有,用于商业营利的微商,需要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根据《侵权责任法》,这些不法微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復名誉等,如果这些侵权行为造成当事人李琍受到严重精神损害,作为被侵权人,她还可以请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不法微商的虚假销售,伤害的不仅是被侵权人,更是广大蒙在鼓裡的消费者。这些年,随着微信的出现,微商也渐成气候。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应正视微商的关联“征候”,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肖像权、无实名认証等,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共性之处,就是维权难。缺少第叁方的监管,个体对个体的交易模式,给这些新型交易埋下了危险伏笔。一旦出现侵权等问题,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商不是“无法之地”。面对“切除乳房自拍照遭微商利用”等侵权行为,作为消费者群体,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外,还可以通过《广告法》讨回公道。根据该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隻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

    当然,这种网络乱象,还应接受更严格的监管。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採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广告法》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当那些“张冠李戴”“无中生有”的微信广告四处散播,职能部门和网络平台应当出手,斩断他们非法获利的渠道。

    从长远看,还应对微信维权作出更具体的规定,确保每一条法律渠道畅通无阻,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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