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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朋友圈售卖隐形眼镜无资质扰乱市场被判拘役

微商报道

90后女孩姜某大学毕业后做起微商,在朋友圈售卖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但她不知道的是,售卖隐形眼镜需取得相关资质,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姜某犯非法经营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朋友圈卖隐形眼镜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先是通过某网购平台,联系经营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商家卓某,与其就转售隐形眼镜等达成一致。而后姜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在卓某网店标价基础上对外加价2元至30元不等出售。买家向姜某下单付款后,姜某再向卓某购买,由卓某直接发货。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卓某和姜某都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姜某向卓某共购买总计八万余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卖了九百多单。2017年5月,卓某到案后,姜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对销售隐形眼镜等行为予以供认。一审期间,姜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姜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未取得相关资质属非法经营

姜某称,她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取得相关资质,但不知道网络销售也需相关资质,她只是帮他人买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并不是非法经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的供述证实,她没有相关资质及许可。姜某从2015年8月开始销售隐形眼镜至2016年底,将上家的发货价加价销售,以微信转账、当面付款等方式收取货款。法官表示,隐形眼镜属角膜接触镜,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有严格的验配流程,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姜某非法经营隐形眼镜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习资料来源:解放日报(显示微商门户网则为投稿或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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